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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后集中式光伏需配置10%·1h储能,未完成不调度不收购

发布时间:2023-06-13 作者: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6月7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了《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表示:新能源发电项目可采用众筹共建(集群共享)、租赁或项目自建等方式落实储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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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共建(集群共享)方式:由发电企业或发电企业与社会资本组成联合体投资建设储能电站,发电企业通过与联合体签订容量分配合同等方式确定落实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容量。


租赁方式:由发电企业与储能企业自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覆盖项目运营全生命周期,可分期租赁,每期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


自建方式:由新能源发电项目在电源项目场站内或附近自行组织建设。


同时,通知中明确表示:电网公司核实确认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满足容量要求、与核准(备案)文件一致、已完成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等条件后予以并网,对未按要求配置储能的新能源发电项目,电网公司原则上不予调度,不收购其电力电量


在6月5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印发了《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中,明确2022年以后新增规划的海上风电项目以及2023年7月1日以后新增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和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按照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的10%、时长1小时配置新型储能。且配置新型储能电站投产时间应不晚于项目本体首次并网时间,原则上不跨地市配置。


争取到2025年,全省新能源发电项目配建新型储能电站规模100万千瓦以上,到2027年达到200万千瓦以上,“十五五”期末达到300万千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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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如下: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3〕4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3〕684号),提升我省新能源消纳能力,保障电网稳定运行,现将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储能配置方式


新能源发电项目可采用众筹共建(集群共享)、租赁或项目自建等方式落实储能配置。


(一)众筹共建(集群共享)方式。由发电企业或发电企业与社会资本组成联合体投资建设储能电站,发电企业通过与联合体签订容量分配合同等方式确定落实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容量。


(二)租赁方式。由发电企业与储能企业自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覆盖项目运营全生命周期,可分期租赁,每期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


(三)自建方式。由新能源发电项目在电源项目场站内或附近自行组织建设。


从节约用地、规模效应、风险防控等因素考虑,鼓励新能源发电项目采用众筹共建(集群共享)和租赁的方式配置储能;对确不具备上述两种储能配置条件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暂可采用自建方式落实储能配置。


二、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核准、备案


按照粤发改能源函〔2023〕684号文有关要求,凡需配置储能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在其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内容”中明确储能配置方式、配置容量等,其中新增核准(备案)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在其首次核准(备案)时进行明确;已核准(备案)未并网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6月底前完成核准(备案)变更。


对在建或已建成投产新能源发电项目,如需改变储能配置方式或容量,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核准(备案)变更手续。


三、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


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在项目首次并网前完成储能电站配置工作,并配合电网公司完成并网调试和验收;电网公司核实确认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满足容量要求、与核准(备案)文件一致、已完成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等条件后予以并网,对未按要求配置储能的新能源发电项目,电网公司原则上不予调度,不收购其电力电量。


广东省能源局

2023年6月7日